08:17 國道狂飆超速49公里扣牌求撤銷 法官因這原因判駁回
台中A男將車靠行在租賃公司出租,卻超速被吊扣牌照,打行政訴訟希望撤銷,不過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已善盡車主監督義務,判決駁回。(記者陳建志攝)〔記者陳建志/台中報導〕台中A男將他的自小客車,靠行在張男的租賃車行,張男去年8月將車租給陳姓男子,陳男卻在國道5號狂飆超速達49公里,遭裁處吊扣牌照6個月,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表示車子是A男賴以為生的工具,吊扣牌照將導致他無力繳車貸信用破產,主張原處分撤銷,不過法官認為車主未善盡監督義務,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判決指出,張男的租賃小客車,2024年8月24日下午5點多,行經國道5號北向宜蘭五結段時,經員警測速時速高達139公里,因該路段最高速限為90公里,超速達49公里,遭裁處吊扣牌照6個月,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。請繼續往下閱讀…張男表示,該輛車實際車主為A男,因2024年8月18日至29日身體不適,才在8月20日至26日,以每天2000元出租予陳姓男子,陳男卻出現超速行為,陳男雖願意繳納罰鍰,不過A男依靠該車輛營運為生,若車輛牌照遭吊扣,會使A男生活困苦、無力繳納車貸並導致信用破產,主張原處分撤銷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,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,必須舉證證明無過失,才能免罰。若汽車所有人如未能舉證證明,他對於其他人使用汽車的用途、使用方式,已善盡監督義務,就應該依法擔負行政罰責。法官認為,張男租車給陳男雖有訂定租約,不過租約內容,無法看出出租人有本於汽車所有人地位,就駕駛人駕駛車輛不得違反道交條例有關超速規定的內容進行告知,張男未能舉證證明他已善盡監督義務,而無故意或過失,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
來源:自由時報